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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章姚笛一事看《婚姻法》里过错损害赔偿

作者: 发布于:2014/3/31 16:07:05 点击量:

就文章姚笛一事看《婚姻法》里过错损害赔偿

  对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文章跟姚笛不构成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赔偿条件。也就是说,马伊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刚刚过去的周末,娱乐圈可谓风云变幻,文章马伊琍这一对娱乐圈的模范夫妻被爆出第三者,传娱乐记者穷追8个月拍到了男主角文章和演员姚笛偷情的照片,网友们纷纷留言,号称真相“周一见”。大家都替马伊琍喊冤,那么从《婚姻法》的角度,马伊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周一零点,出轨被曝光后一直保持沉默的男主角文章致歉称“辜负了家庭,辜负了丈夫和父亲的称呼”。文章发微博说自己咎由自取,表态“愿日后再不负人”。随后原配马伊琍回应“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文章已经正式道歉,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文章与姚笛之间具体的婚外恋事件,但其内容已经能够看出文章确实做了伤害马伊琍的事。

  一、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前只有马伊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当前能够提出离婚诉讼的只有马伊琍了。如果文章想离,只有在马伊琍同意的情况下,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否则只能期望马伊琍主动提出离婚了。

  二、如果马伊琍提出离婚诉讼,那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文章的过错方面看,与他相近的情形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项,而司法解释对于同居的定义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时间的标准通是两个月。而文章与姚笛的交往情况从媒体的描述上看仅是共同出入一些场所和开房等未经法院证实的情况,即便是真,那么也没有达成持续性和稳定性以及时间性这三个法律过错标准,因此,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赔偿条件。也就是说,马伊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马伊琍可否起诉姚笛,向姚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因为《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所以姚笛就没有对马伊琍构成侵权,马伊琍向姚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没有法律依据。这就是当下我们为什么一直看不到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赔偿的根本原因。

  针对两位当事人发的的微博,网友们纷纷猜测,有人认为妻子马伊琍是“理解并原谅”的节奏,也有网友认为,她是在说“要分手,你走好”。真相如何,我们“周二见”。

  四、马伊琍方面怎样做才能利益最大化呢?

  1、现阶段各方面消息都对马伊琍是有利条件,文章也想悔改,正是与文章谈判的最好时机,马伊琍完全可以在财产分割方面主动提出令自己满意的条件。如果文章不离,结合第一条分析,马伊琍也必须想办法与文章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把财产分配好,这样以后就可以做到进可攻,退可守了。

  2、如果马伊琍提出诉讼,文章也同意离,那从诉讼策略上,马伊琍方面千万不能把文章的过错当成法宝,而应该基于男方的过错,另从照顾女方、抚养子女方的财产分配规则上,来主张多分,这样才是帮助法官找到多分财产的法律依据,从而实现自己目的正确做法。而多分多少,完全是法官个人的酌定情形,但绝对不可能判决文章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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