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法律问题主要呈现的四大方面
一体化法律问题主要呈现的四大方面
第一,区际整体规划的法律化。现有的规划法主要处理的是单一行政区的城乡规划问题,一体化所需要的规划需要建立三方协同的规划编制机制,还需要进行特别的规划立法,使得区际规划能够获得相对于单一行政区的独立性,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正式保障。
第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法制保障。公共服务一体化是此轮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这方面主要涉及住房、养老、医疗、教育、交通、电信等基础层面。这些公共服务的配套一体化适宜在中央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的协作精神和能动性,对各项公共服务通过区际协议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区际协议不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而是具有协商性、合作性、政策性的软法。
第三,户籍制度改革与深度城乡一体化的法律问题。与京津冀一体化相关的是户籍管理和区域内城乡一体化提速的法律保障问题。为此可能要求相对发达的京津两地加快户籍制度与城乡一体化改革,尤其是居住证制度的改革,以便区域内人力资源的更自由流动,使得此轮一体化成为优势互补、有进有出的有机一体化,而不仅仅是首都产能与人口压力的简单外移。
第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化和民主化问题。由于此轮一体化牵涉区域内公众的重大利益,在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需要保证信息充分公开,公众具有民主参与权利,避免行政部门封闭垄断决策造成后续社会抵抗与公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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