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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调查令在银行“碰壁” 律师与银监局对簿公堂

作者: 发布于:2014/5/21 8:13:58 点击量:

律师持调查令在银行“碰壁” 律师与银监局对簿公堂

  近日,广东两名律师持调查令等资料在两家银行收集相关证据,遭到拒绝。于是其中一位律师向广东银监局请求公开拒绝的依据,随后将其告上法庭,4月中旬此案开庭审理。

  人民银行于2002年公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是否继续适用?法院调查取证的诉求该如何与银行对接?律师持调查令是否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持调查令在银行“碰壁” 律师与银监局对簿公堂

  4月15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状告广东银监局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何伟民说,2月17日,他和同事付爱玲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核发的调查令等资料在工行广东分行和交行广东分行调取案件当事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开卡开户签名等证据,遭到拒绝。

  交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称,《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协助查询对象,即“有权机关”的范围,律师非法律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信息的主体。

  2月24日,何伟民请求广东银监局公开上述两家银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依据。并提出信访投诉,请求依职权立即责令两家银行协助、配合律师调取调查令项下“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广东银监局回复说,上述两家银行拒绝的主要依据是《管理规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该局也无法支持律师对于配合调查令的请求。

  2月27日,何伟民以违法行政为由将广东银监局告上法庭。广东银监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说,该局对何伟民的申请及时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且认为,他提出的《管理规定》“显然已不适用于银行业的监管”属于认识错误。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上述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督实施,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上述规定目前仍继续适用。”上述银监人员告诉记者。

  调查令能否成为律师的“尚方宝剑”?

  律师持调查令的法律效力是否等同于“有权机关出面”?上述依据的《管理规定》是否依然适用?双方观点不一致,“舌战”由此引爆。

  何伟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且不得拒绝。而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是强制被调查人提供证据的一种令状。律师持调查令查询实质上是司法委托行为。

  因此,他认为,被调查人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诉讼论处。而银行的抵制让调查令沦为介绍信,这是漠视人民法院权威的做法。

  工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说,调查令在中国处于探索阶段,无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调查令的合法性。广东高院和江城区人民法院对调查令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调查令使用事项和范围等也无明文规定。且上述《管理规定》中的“有权机关”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并不包括律师。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委托他人行使调查权时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由律师代法院行使调查取证职权收集的证据在证明效力上存在不确定性。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司法调查效率

  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法院面临案件多、人手少、司法资源不足等现实,调查令被视为法院向有关单位等调查取证的一种过渡性操作方法。且仅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少数地区出台了调查令的相关实施细则。

  因国内调查令实施的条件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律师持调查令取证常会遭到部分民众质疑和被调查单位设障碍阻止。

  何伟民说:“《管理规定》公布有十几年了,但在操作层面一直没有具体实施的规章办法。希望通过打官司推动法院正视调查令存在的问题,如怎样确保律师行使调查权,调查中如何保护当事人隐私等。”

  广东银监局有关人员认为,因调查令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银行在接到类似案件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拒绝调查令有可能被认定为妨碍司法,受理调查令也可能因程序不当被当事人追诉。

  因此,多方建议尽快出调查令实施细则,让相关当事方都能清楚知悉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边界。这既体现了对被调查一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尊重,也提高了司法协助调查的效果和效率。上述有关人员建议。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新建议,现阶段探索省级调查令实施的相关细则,在法律环境较为发达时期,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调查令的法律地位。

  徐州律师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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