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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首次对“毒驾”作出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4/5/31 8:05:06 点击量: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首次对“毒驾”作出解读

  公安部123号令颁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首次对“毒驾”作出解读,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驾照因吸毒被注销后,需要三年内未复吸、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通过考试方可再次申领。

  不过,123号令规定的驾照申领所有体检项目中并不包含毒品检测(主要是尿检)一项,一是吸食毒品后身体可以自然代谢,提前通知检测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二是毒品检测不能任意使用在普通公民身上。

  对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表示,事前防范比较困难,应立即加大事后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规定“醉驾入刑”,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修正案未将毒驾入刑,毒驾危害并不小于酒驾,这是一个缺失。一般不涉及贩运毒品的毒驾,除了注销驾照,只有治安处罚,与之造成的后果相比实在是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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