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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兴,法治兴,国家兴

作者: 发布于:2014/8/24 9:49:12 点击量:

律师兴,法治兴,国家兴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多数总统、议员出自律师。据刘桂明总编的文章中称:“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有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另外,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可以说,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   

    律师是一个公民手中维护权利的“伟大工具”。由于律师在英美法系的地位,有人认为这是律师的伟大,一个律师时代的到来。其实这不是律师的伟大,而是公民权利的伟大。任何人只要努力都可以当律师,律师只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赚取收入的一个“俗人”,这个俗人由于做律师的技能、知识与做议员、总统的技能知识相似,于是又较方便地可以跑去做总统和做议员,以另一种方式为公民提供服务。请注意这是提供服务,而并非攥取了国家政权。在法治社会里,政权已经是服务工具,而非当权者们的事业,如果要说是他们的事业,那只是一个混口饭吃的事业而已。总统、议员等凡是由选民选举的公务人员可以被选民骂得狗血喷头,丝毫看不出这是他们的“伟大事业”,看得出的是民众权利的伟大事业。律师们的“伟大”恰恰是公民行使权利时而可以雇佣一帮职业者们来提供服务,使公民权利有了更大的空间和力量,是民众管理社会的方式,是公民实现权利而进行斗争的工具,而不在于他们是律师本身。律师的伟大应当是以自己职业的敏锐而更有责任地维护公民权利与斗争架构,与任何企图从公民手中夺取权利的人进行不懈的斗争。律师在为公民权利斗争中是要流泪的,律师是要牺牲的,律师是公民行使权利时手中的大锤,律师被碰得头破血流而仍然前进。在法治的体制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总统、议员,他们的自我实现都是以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得到社会认可为骄傲,而不是破坏法治秩序、攥取国家政权。   

    律师是一个规则斗争的符号,更是一个妥协的符号,总归是权利中心的符号。权利从来是既斗争,又妥协的。因为充分斗争而显得权利的独立,因为妥协而显得权利主体的博爱。文明的程度甚至与斗争的是否充分有关。当我们讲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方文明的比较时,它们本质上的区别就是斗争的充分性的区别,哪种文化的斗争可以充分、可以走向公民权利化,哪种文化就是最文明的。没有平等主体的斗争就没有妥协。一个极权政权是不会向民众妥协的。长期的官僚化,决定了维持官僚的最好手段就是树立官僚权威,而不是妥协。妥协的只有无权的民众,百姓的无限妥协正好又滋长了官僚主义,两种对立中很难产生广泛的博爱精神。两个地位不平等的人是很难建立博爱的,建立起来是非常脆弱的。地位平等才有可能充分规则的斗争,充分规则的斗争才可以维持地位的平等。斗争的重要性可以从为罪犯的辩护中获得最好的解释,斗争工具的伟大性在社会的地位决不是善恶观可以裁判的。斗争使人类的良知更充分的释放。 

    律师是法治政治的体现。法治社会里,法律就是政治,权利就是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就是政治的核心,而公民权利的保护的具体制度都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因此,政府的政治工作不是如何加强发展政府权力,而是如何使政府权力让人民控制。世界范围的《世界人权宣言》、《权利宣言》、《欧洲人权宣言》、各国的宪法原则、主权在民原则,看不到一家“权力宣言”,这就是政治。这些政治并不是针对某个政府去的,是向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去的。近代的革命就是人权革命,是权利对权力的制度性革命。维护人权的政府最终成为最有威望的政府、廉洁的政府、最有希望的政、最好办事的政府和最能体现官员良知和理性的政府。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一个事物不同的两面,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离不开代表民间权利的法律职业者律师。司法从行政、立法中独立,司法是国家公器,法院居中裁判,公民聘请律师参加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就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体现。   

    律师反对专制,法制之下有讼棍,法治之下有律师。极权社会是不需要律师的,他们讲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老百姓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他们争夺政权的工具。虽然极权也有法律制度,但这法律首先是维护掌权者的地位和利益治理属民的工具。用打比方来讲,就如同企业管理制度,是一个或几个公司老板制定的管理公司进而获取最大利润的制度,其它员工是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主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叫做“王法”,就是皇帝维护其“家天下”管理臣民的制度,臣民就是为皇帝卖力的打工者,而且由于只有这一家,所以实际上成为受压迫者,不是人的地位。如果打工离皇帝太近,甚至要阉割了做太监。谁不服皇帝的管理,或者谁敢说皇帝的坏话,就是欺君、大不敬,是要杀头的。法律是可以由圣上任意解释的,没有人可以对一个专制者的行为进行预期,律师是要对行为和后果进行预期判断的,因而专制不需要律师。这样的状态下是没有司法独立,没有民众完整的人权,不允许挑战掌权者的威望,就不会允许对真理、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的辩论,因而就不需要律师。因此在极权专制社会里只有“讼师”“讼棍”在背后的操作,而没有律师站在法庭上公开的争辩,一个长期生活在幕后关系的人是很难要求他们有职业道德的,因为站在前台的人已经是不讲道德的人。即使如果学习司法独立国家的样子,让“律师”走上前台在法庭里进行辩论,那也往往是摆设,起不了多大作用,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更多的是需要靠关系,走幕后,拉关系,沦为并不高尚的刀笔讼师的行列。   

    律师制度是公民权利制度保障体现,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的权利不能实现,就是公民权利不能实现。没有公民权利就没有律师权利。无论是中国《刑法》的306条,还是其它针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其最终结果都是以公民权利的丧失为代价,当然也有律师自身的生存利益的巨大损失。律师在争取各种权利的时候其实都是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实现。当没有公民权利的时候律师就不在人间存在了,因为没有他们的衣食父母,没有他们的生存之源,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   

    律师属于上层建筑,律师是一种工具。马克思说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我对这两个基本矛盾的理解大概是这样的:对自然的生产关系,只要在人的智慧范围内都很容易解决,最难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对物质的分配关系。因此分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核心。分配好了积极性就高,生产效率就能提高上去,财富就能增加,反之,则不会增加,甚至由于战争、相互拆台等会使财富减少。因此人的积极性是最核心的生产力,科学技术不是最核心的生产力。有了人积极性就会有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人创造的结果,而不是相反。而解决这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主要是分配关系)矛盾的手段就属于上层建筑,包括法律、政治、道德、宗教、艺术甚至战争等。是以等级制度的强权分配还是平等权利的法治分配,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给出了公认的答案,而律师就是公民实现法治的工具之一。   

    律师是至善秩序的符号。如果理性地思考,穷尽我们的想象力,我们找不出比民主法治更好的社会秩序,法治社会是得到社会公认的好秩序。“在利益妥协基础之上形成的法治,所代表的是人类的真正正义。因为利益妥协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在自治基础上的自主选择和参与,所以,它比任何赐予给人类的一厢情愿的、独断的正义更具有包容性、丰富多彩性和现实可靠性。”《法治与妥协的正义》(谢晖)贺卫方教授说,律师是一个把社会所有冲突都希望纳入法律解决之中的职业。   

    律师是社会正义的符号。良好的秩序即是正义。一个正义秩序的社会必须有诚信、公平、正义、权利、繁荣、自由、和平、效率、这一切都离不开斗争,斗争就有斗争的艺术、斗争的结构、斗争程序、公平的斗争、理性的斗争,律师是实现理性斗争的法律精英。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律师、法官、检察官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更是法律价值的守护者,她们共同被称为“法律人”,是法律精神的活载体。有人说律师是维护正义的最大力量,有人说法官是维护正义的最大力量,我们说公民自己才是维护正义的最大力量。没有公民权利就没有正义,没有广大民众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就没有正义。律师不是正义本身,却是正义效率实现的手段,是公民实现正义的工具。   

    律师是实现法律信仰的先锋,是法律文化的传播者。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信仰,就在于它能够提供平等和美好秩序,如同对上帝的信仰是基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和进入天堂一样。信仰明君也是一种信仰,是基于人们对明君的期望很高,相信他能带来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夜不闭户的生活环境,当然那是掌握在别人手中的命运,而法治的秩序追求的命运却是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民众没有掌握自己的命运并在实践中行使和证明,是很难建立法律信仰的,如果百姓正当权利期望中央领导才能解决,如总理为农民讨工资和那些排在北京的各路上访大军,那是建立不了法律信仰的,只会建立“权力信仰”,虽然总理的行为是出于对百姓权利的宏大志愿。总理能够在短时间内立即为农民工讨到工资,虽然也有法律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因为他手中的权力。上级领导运用权力的时候就会有地方官员一大帮出来向对方施压,甚至政府自己都会出来掏腰包,而法律却被地方官员们长时间地破坏着,如果没有地方官员的破坏,农民工肯定是不愿意等总理来为其讨工资的,谁也不会想到。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总是想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即公民权利的权威。由于法律的高度专业,法律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普及,即使在美国也不例外。在苏州举行中美律师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律师协会会长迈克尔·格来柯(Michael Greco)在《美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展望》演讲中说到:“调查结果表明了接受调查的美国人有44%不知道美国是三权分立,他们不知道司法的作用是什么,他们也不知道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律师是通过专门的法律修养的,非法律人员对法律的认识是通过律师的法律实践而感受,是律师的专门知识、忠诚的法律服务和法院公正的司法判决使他们感知到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律师是一个受挑选的商品。律师从来形成不了一个统一的团体,他们只认委托人而“同室操戈”。一个被社会充分选择的职业一定是一个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选择”是一个人类最伟大的词汇,一个人类最伟大的行为,一个人类最伟大的理论,一个人类最伟大的博爱,一个人类最伟大的秩序,有了选择,就有了民主、自由、法治、和平、平等、公平、正义、博爱。如果人类一开始就是坚持选择、拥有选择,那么,人类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灾难。一个被经常选择的对象是永远不会成为魔鬼的。尽管他可能以魔鬼的形式出现,那也是为了实现选择者的利益而不能不伪装的丑陋。如果上帝还有什么忘记的话,就是在塑造人类的时候忘记告诉他们从一开始就学会选择、必须选择,是人类的智慧与博爱从上帝那里重新获得了选择的经验与博爱,于是人类从此可以赎罪了。有人担心律师商业化形成职业危机缺乏使命感,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律师是一个行业,律师要生存发展就会具有世俗的对金钱的追求,但律师被选择服务的命运决定了它必定有追求超脱的理念。   

    由此看来,律师是法治的产物;律师是正义工具;律师是和谐秩序要求;律师是公民权利体现;律师是权力说服者;律师是国家的繁荣需要;律师是民族的性格的动力;律师是势利的商人;律师是法律价值的守护者;律师是社会生活;律师是规则下斗争与妥协的文化;律师是社会大众;律师是社会通往幸福之路、通往和平政治之路、通往和谐社会、通往诚信、正义、法治之路的桥梁;律师眼中没有战争,因为他们擅长争辩而“君子动口不动手”;律师不会去攥取政权,因为他们习惯地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律师不会出卖委托人的利益,因为他们手中没有权势,只有声誉,声誉就是律师的生命;律师不会超脱,因为他们斤斤计较于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对自己委托人的利益不敢稍有懈怠,以至于情愿背上个“只会钻法律空子”的坏名声;律师不会太聪明,他们把一切都认为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过于自信于自己的“技术理性”。   

    但是中国律师要实现 以上的律师和法律价值是任重而道远。中国的司法没有独立,过多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甚至许多冤假错案并不是法院要这样判,而是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才不得不违法判决,司法的财政和组织握在政府手里,要独立是困难的。既然是被政府行政干预着,法律就没有权威,没有权威的法律,法官也同样地运用自己手中的裁判权力进行有倾向性地裁判。   

    中国要发展,没有人会怀疑法治化的道路的正确性,法治之路是富国之路,是和谐社会的秩序之路,法治是社会追求的目标,法治即政治,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中国要富强,就要实行法治社会,就一定要有律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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