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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在审理时的着重点

作者: 发布于:2015/6/11 6:06:35 点击量:

金融不良债权在审理时的着重点

  一、充分认识审理好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特殊性、重要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为了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但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上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利益关系特殊。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基本信心,事关金融体制改革目的顺利实现。既要考虑到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历史、现状,又要考虑到虽为不良金融债权,但并不能豁免债务。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院始终做到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纪要》政策并重,坚持保护受让人债权与企业利益并重,把国家利益和企业正常秩序放在首位,力争办案社会效果与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法律效果

  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基础合同都是借款合同。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是严格审查基础合同的效力及原始债权的真实性。对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双方的主体资格等逐一核实。对一方未到庭的情况强调提供原件。其次严格审查拍卖、受让的方式、受让主体的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无效。对部分有效存在、转让合法的债权,在做大量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下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社会效果

  针对金融债权案件的特殊性。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结合每个国企债务人的历史、现状,让债权人充分认识不良债权的“不良性”。“不良”就意味着风险、损失,尽量降低债权实现的期望值。对每个债务人讲清债务必须履行,受让人与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实质区别,任何合法债权均应清偿。打消国有企业债务人期望国家豁免、逃僻债务的幻想。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我们审结的34件案件中13件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或案外和解债权人撤诉。另有3件,债权人也是大幅度的降低了起诉金额。

  徐州律师李想律师,是徐州知名律师,现在职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扎实,法律实务精通,思维敏捷,判断准确,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建筑房产、民事纠纷、刑事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俗话说:“点点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后的工作中,小编继续与徐州律师的各位同事一起共同努力,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继续不断积累经验,为大家呈现更多的法律知识。2015即将过半,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努力继续,精彩呈现!祝大家工作顺心,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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