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徐州律师通过案例带您了解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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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自己的婚姻王某两次痛下保证,最终夫妻双方还是因为家庭纠纷闹上了法庭。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土门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故判决驳回了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峰。2011年原、被告在绵竹市玉泉镇开了一个理发店和台球室,但是收入基本由被告管理,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王某并因此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要对妻子好,孝顺对方父母、并且钱都归妻子管理等”。事后,双方又因此发生矛盾,原告何某于2014年12月与被告吵架后回娘家,于2015年1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土门法庭审理认为,我国以感情破裂主义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否则,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必须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为依据。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签署的“保证书”多半是夫妻双方婚姻忠贞及夫妻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层面的居多,在当前婚姻案件的审理语境下,其充其量只能作为双方感情不合的一个参考。在具体审理中,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的原告虽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保证书”,但是也仅能证明夫妻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经过审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出轨、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原告于2014年12月与被告吵架后回娘家,截止起诉时双方分居也只有二、三个月时间,基本上属于夫妻间的吵闹,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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