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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法官,律师不能犯的4种错

作者: 发布于:2015/7/22 6:24:06 点击量:

说服法官,律师不能犯的4种错

  律师要有效地影响法官决策,不仅需要具备与法官沟通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深谙法官决策的机制和影响法官决策的各种因素。从当前诉讼实务的角度而言,律师自身在影响法官决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对法官决策机制了解太少,直接妨碍律师影响力的发挥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有的律师对如何让法院采纳自己的主张无所适从,对如何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不知所措,容易产生以下几种现象:

  1.内心茫然,不知所措。

  有的律师由于不知道法官对一个案件的态度是如何形成的,也不明白有哪些影响法官决策的因素,所以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官会如何看待心中无数,对案件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缺乏明确的认识。所以,诉讼策略思路如不明确,工作效果必然受影响。

  2.工作缺乏针对性,事倍功半。

  有的律师对自己在诉讼活动中应该为法官提供什么材料和意见拿不准,所以本着一种“油多不坏菜”的心态拼命将有关的无关的东西都堆砌在一起,做了许多无意义的工作,增加了诉讼成本。

  3.工作不到位。

  一是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不理解,所做的工作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没有多大帮助,所提供的证据驴唇不对马嘴。二是对于影响法院裁判的机制不了解,在许多非决定性因素上浪费精力,做无用功。

  4.适得其反。

  有的律师由于不明白法官决策机制,容易在一些问题上无谓地与法官交流甚至理论,或是试图以不符合法官决策机制的方式去影响裁判结果,这往往不仅于事无补,还很容易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二、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

  任何一个裁判都是矛盾着的诉讼双方的斗争,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法律要求所达到的一种处理结果,都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通过律师)所提供的素材进行识别甄选并作出判断的结果。但在实践中,有的律师所提供的素材往往残缺不全,证据缺乏针对性,论证缺乏逻辑性。这不仅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也使当事人权利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三、缺乏服务意识和诉讼技能,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服务意识缺失,片面地认为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认识不到律师同时也是为法官和法院服务的,摆不正位置,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往往会出现以下一些问题:

  1.对法官有种防范抵触本能,缺乏合作与服务的观念,容易把自己摆到法官的对立面。这样对诉讼是有害的。

  2.在诉讼策略上无通盘考虑,工作缺乏针对性。如不能在立案、保全、举证、质证、庭审等不同阶段确立明确的目标并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实现之。

  3.在构建诉讼主张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可能实现的诉讼目标认识不清,或不能充分主张权利,或白白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4.在举证方面简单,未能构建体系。

  5.在论点论证上缺乏法理根据的支撑。

  6.对法官思维和法官决策过程不了解,想当然决定诉讼对策。

  7.在法庭上无的放矢,作秀成分多于务实。

  8.抗辩功能发挥不足。

  四、重“关系”,轻信关系在影响法官决策中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勾兑”,最终害人害己

  “勾兑”法官,是司法腐败。勾兑其他可以影响司法权的权力,既是腐败,也影响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亲自赤膊上阵,有的则指点当事人打点法官,其后果必然是害人害已。这样的事例可谓枚不胜数,教训已经够惨痛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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